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8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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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壹佰
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