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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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告 王駿清
被告 王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萬1003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8706元,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37地號土地與同段83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萬1003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起訴。
二、另為確認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837地號土地、同段83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之相近地段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0,249元【計算式:交易總價8,074,632元÷(面積80.75坪×3.305785)=30,2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請求分割836地號土地面積為21.57平方公尺;837地號土地面積為15.07平方公尺;838地號土地面積為173.02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171,003元【計算式:(21.57平方公尺+15.07平方公尺+173.02平方公尺)×30,249元×1/2(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2)=3,171,0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