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段金萍 (住址詳卷)被告 阮翠梅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