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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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告 紀啓釧

被告 紀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萬1053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3萬51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萬1053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一:

編號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分之1

編號2

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

權利範圍:1分之1

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同路段、建材及相近建造年限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9,244元【計算式:交易總價5,200,000元÷(面積19.85坪×3.305785)=79,2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49.93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1,881,053元(計算式:79,244元×149.93平方公尺=11,88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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