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陳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雲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訴字第362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2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分別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22號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之家屬,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旁聽席以「王八蛋」字詞辱罵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2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亦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