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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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63號聲請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潘忠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相對人潘忠豪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