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聲請人 陳茂東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陳文良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柒拾萬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記載發票年月日為「年103月11日30」之記載錯誤,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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