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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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甲○○○○○○
︵22841聲請人乙○○○○○○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姜婷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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