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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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萬得 律師右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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