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丁○○被告乙○○
戊○○丙○○甲○○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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