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小字第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小字第7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洪信憲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馬小字第7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
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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