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啓華
   余朝發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776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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