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啓華 即
余朝發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776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