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簡慶雲

代理人 簡鳴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651-5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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