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3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佳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73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佳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犯罪事實一第2行「19時15分許」更正為「18時56分許」,附表編號31之總價,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59元,附表最末列之總金額,更正為10,388元;證據清單編號3之證據名稱欄內「15張」更正為「8張」,及補充「被告李佳倫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扣押物品收據」、「遭竊商品交易明細」為證據。

二、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謀求財物,反以竊取方式不勞而獲,有欠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自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徒手行竊之手段亦屬平和,且所竊商品均已發還告訴人 施怡如 ,整體犯罪情節非重,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以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職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來源,須照顧中風之父親而無法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所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商品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955號

  被   告 李佳倫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5日19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天母店內,徒手竊取該店經理施怡如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未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員發覺後上前攔下李佳倫,報警處理並為警到場後扣得上揭商品,以現行犯逮捕李佳倫,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怡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佳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其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商品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 饒文昌 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上開商品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3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5張、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竊取上開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取如附表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施怡如,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貞 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 伊 伶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

ARIEL4D洗衣膠囊

1包

309元

2

抹茶巧克法蘭酥

1包

179元

3

煙燻起司魷魚

1包

999元

4

台酒麵攤三杯雞乾麵

1包

108元

5

曾拌麵-胡麻醬香

1袋

178元

6

曾粉-香菇肉燥

1袋

178元

7

QP深煎胡麻醬

1罐

279元

8

明太子風味美乃滋

1罐

199元

9

雅媽吉柴魚片100g

1包

249元

10

大茂黑瓜玻璃瓶

2罐

98元

11

健康紀元寵食鮭魚

1包

189元

12

健康紀元寵食鰹魚

3包

567元

13

SHEBA金罐白身鮪魚

10罐

500元

14

CIAO燒餐包雞蟹干貝

5包

160元

15

CIAO燒餐包鰹干貝

4包

128元

16

CIAO肉泥雞肉日本蟹

5包

245元

17

CIAO肉泥鮪魚干貝

6包

294元

18

CIAO肉泥11歲雞肉

5包

245元

19

CIAO肉泥鮪魚鯛魚

6包

294元

20

統一生機韭黃鮮蝦水餃

2包

496元

21

桂冠鮮肉湯圓

3盒

129元

22

哈根達斯藍姆葡萄

2盒

598元

23

哈根花生醬冰淇淋

1盒

299元

24

丁香花生

1盒

73元

25

i_有機馬鈴薯

4袋

260元

26

履歷綠竹筍

2袋

298元

27

履歷牛番茄

1盒

79元

28

乾薑50g

6個

120元

29

陽光金圓頭奇異果

6顆

210元

30

空運盒裝草莓

1盒

299元

31

臺灣蜜蕃茄600克

1盒

299元

32

台灣豬五花肉附皮

1袋

431元

33

冷藏台灣豬梅花肉

1袋

865元

34

SG509小手巾-藍

2個

118元

35

SG509小手巾-藍x1

2個

118元

36

淡淡文青洗臉巾三入

1盒

79元

37

3M頭巾紫色

1盒

359元

總計          總金額:10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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