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〇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凌晨3點許被檢警急救人員,以緊急避難為由送至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安置,值班醫師未能經二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即送強制住院迄今,且該院緊急告知通知非聲請人所寫,內容有誤,且有損聲請人醫護藥權益及毀損名譽之嫌。聲請人已近3、4個月來皆就診中醫3家診所,醫院至少3、4位醫生皆診斷聲請人心智脈相正常,僅須調理氣血順暢即可,且食物及水多喝注意乾淨就可以恢復體力。其實不僅如此,聲請人身上晶片組最近4至5個星期以來,在住院時常被莫名所以啟動,造成有多次抽取腦髓液及B1、Ca、D維生素急速缺乏,以致造成攣縮,神經系統緊繃,必須伸展,且於床上翻來覆去伸展才能舒緩,但此種現象即便於目前醫院安置處所也有類似令人不舒服之情況,且病人有選擇醫師的權利,所以儘速辦理出院,且聽說精神衛生法已於108年3月19日廢止,請再度確認等語,並聲明:請停止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1、2、3項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遭強制住院,惟伊認無強制住院必要,惟經本院調取有關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紀錄結果,聲請人確因思覺失調症經嚴重病人通報強制住院,並送請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經兩位精神科醫師鑑定後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但因聲請人拒絕接受,故於108年10月23日起給予緊急安置,且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個案為思覺失調症患者,因缺乏病識感出院後皆無法規律服藥,過去曾有多次因為暴力及自傷之虞的行為而被強制住院多次,並多次接受ECT治療,但狀態仍持續。今日來個案因不願意服藥,持續出現怪異妄想,覺得腦中被植入晶片,有聲波在干擾自己,覺得外人會針對自己等脫離現實的妄想,並有多次爬上頂樓說要檢查是否有被植入晶片的怪異行為,符合嚴重病人的診斷。病人因上述症狀,以致於社會功能缺損,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無法使用或權衡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基於上述事實,茲認定為嚴重病人。保護處置建議為注意病人安全,協助病人治療及其他處置,及全日住院治療。」,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強制住院乙事,亦已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該部強制住院暨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許可通過,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強制住院審查結果說明書、衛生福利部審查108年10月26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60615號決定通知書在卷可證。可見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決定,核與上揭法文規定程序相符,尚無違誤。至於聲請人上揭主張,不僅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憑信。且據上揭審查決定通知書所載,聲請人對於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拒絕接受且無法表達,顯見其病症明顯無病識感,又不願住院接受治療,則上揭審查認聲請人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強制住院,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稱精神衛生法第41條已於108年3月19日廢止云云,惟精神衛生法自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迄今,並無條文遭廢止,是聲請人所稱,實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