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侯順堂
被 告 何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