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昌宏 、 邱昌隆 、 邱鴻珍 、 邱素珍 、 邱美珍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提出全體繼承人(即相對人邱昌宏、相對人邱昌隆、相對人邱鴻
珍、相對人邱素珍、相對人邱美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均勿省略);另提出被繼承人 邱佳水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鄉○○段○
○○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同段775建號(門牌號碼新竹縣
○○鄉○○街96年)建物第一類謄本(土地及建物謄本須詳載全
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暨異動索引正本(須詳載所有
權利人完整姓名)、併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
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
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訴之聲明若有應更正之處請併予
更正。並按 邱昌桓 應繼分比例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部分金額
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