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吳莊菊子
莊鳳
石月娥
莊茗棻
相 對 人 莊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
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
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
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分割兩造之
被繼承人 莊旺 之遺產,經核其主要遺產為莊旺生前以其名義
定存於宜蘭縣頭城鎮農會之2筆定存金,各於民國104年6
月20日(存單號碼:00000000,定存金額新臺幣【下同】30
萬元)、104年11月20日到期(存單號碼:00000000,定存
金額10萬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宜蘭縣頭城鎮農會存摺交易
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故本件主要遺產之所在地應在宜蘭縣;
另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在宜蘭縣○○鎮○○路○段
○○○號,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存卷可考。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