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陳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4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
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自94年10月25
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如下:(一)本金債權:119,832元
;(二)利息部分:⒈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94年10月24日止,按週
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⒉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
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萬泰銀行於95年9月27
日將其對被告之前揭債權讓與原告,並於96年1月15日登報
公告。為此,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
各1份附卷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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