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文瑞 、葉**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文瑞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00,64
7元及利息等款項,而相對人葉文瑞將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以買賣
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使其償還能力受
影響,顯然有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請求相對人葉文瑞、葉**
間就系爭房屋,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葉文瑞
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