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陳祺暐
被  告  陳誌仁
        (即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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