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289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
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770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