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玉簡字第4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清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通知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未於通知補正期間,補納裁判費
,不具備起訴程式要件。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郝燮戈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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