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
度核退偵字第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陸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不詳時、地,拾獲序號為000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
0號由不詳人士遺失之行動電話二具後,將之侵占入己;復
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宜蘭縣○
○鄉○○村○○○村路口遇警盤查,因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此部分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旋即逃逸圖免警方查緝,而於
躲藏在宜蘭縣礁溪鄉某處廢棄空屋內時,拾獲塑膠袋一只,
內裝有 林澤陽 、丙○○、 林宏謙林妤靜 、乙○○及 陳俊良
遺失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機車行照、殘障手冊、全民
健康保險卡、銀行金融卡、學生證等證件共十八張,竟基於
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概括犯意,而予以侵占入己。
二、證據: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被害人丙○○於警訊中之指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
 ㈣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二具暨附於其內之S
IM卡各一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
先後多次侵占遺失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辜 漢 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已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