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偵字」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偵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偵字」,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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