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所涉離婚訴訟事件,經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二○○四)蕉民初字第一二○一號民事確定判決書確定,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其漏未提出業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不符,亦未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喜宴照片、相對人之居留證及大陸身分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失蹤報警協尋資料、當事人同居之村里長證明書等件,難以認定是否屬於違反公序良俗之假結婚,經本院通知於十日內補正,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收受該補正通知書,此有該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附卷可證,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仍逾期尚未具狀補正,亦未具狀敘明未補正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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