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易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8,591元│97年4月11日起至│百分之12.88│無│無││1││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