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何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固設於高雄市燕巢區戶政事務所
,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分監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目前之實際居住地係在台東地區。本院審酌被告既
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
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應由臺
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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