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明曉
被 告 胡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原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雅秀一路口時,因
未依規定讓車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
險人亞拓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由訴外人 杜珮瑄 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
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
合計新臺幣(下同)213,663元(包含:零件費用163,473元
、工資費用16,443元、烤漆費用33,747元),依保險法第53
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系
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3,6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行車執照影本、大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理費用評估
、統一發票、任意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
為證,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上開主張。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103年10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6年3月5日止,
使用期間為2年6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
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
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110,394元
,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53,079
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16,443元、烤
漆費用33,747元,總計為103,269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3,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七、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3年10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3月5日,已使用2年6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3,079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163,4730.369=60,3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163,473-60,322=103,151
2.第2年折舊值:103,1510.369=38,0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3,151-38,063=65,088
3.第3年折舊值:65,0880.369(6/12)=12,009
第3年折舊後價值:65,088-12,009=5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