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朱佳容
被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原住新北市○○區○○里○○鄰○○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為被告公司之員工,擔任網路通訊設備機器組
裝作業員,薪資為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1009元。惟被告
公司自民國107年2月起即無法正常發放薪資,迄至同年7月
間應給付之薪資為12萬6054元,但被告僅發放6萬0498元,
尚欠6萬5556元。為此,依據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所欠薪資。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5556元。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任書面為陳述或聲明。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薪資單
、薪資計算明細(本院卷第47-49頁)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見本院限閱卷)為證,應堪採信。被告與原告間
既有勞動契約關係,自應依據勞動契約給付薪資,被告積欠
薪資未能給付,原告依據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薪資6萬5556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確
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