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張思婷
被   告  余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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