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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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958號
原 告 王曜正
被 告 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
本件工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兩造就系爭合約
所生糾紛有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
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詳見本院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筆錄),且兩造於本院108年5月8日審理時當庭請求將本件
移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亦有本院108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筆錄在卷可稽。是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