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張惠琳
陳明珠
黃仰鐘
陳美珠
代 理 人 呂建中
相 對 人 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政
代 理 人 徐尉桓
周逸寧
李維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規章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
段、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同法第6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因確認規章無效事件向法院聲請調解,然其所提出之
書狀上未載明聲請人張惠琳、陳明珠、黃仰鐘、陳美珠之住
居所資料,亦未提出委任呂建中為代理人代為提出本件聲請
之委任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
7日內補正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向聲請人之代理人為送達,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