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家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家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贅引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至10頁、第11至23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間某日至│102年10月5日至10│││103年4月15日│2年11月20日│├───────┼────────┼────────┤││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察機關案號│偵字第10361號、│偵字第10361號、│││第14119號│第14119號│├───┬───┼────────┼────────┤││法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56│106年度上易字第2││實審││號│723號││├───┼────────┼────────┤││判決│106.06.05│107.04.17│││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56│107年度上易字第2││判決││號│723號││├───┼────────┼────────┤││判決確│107.01.16(撤回│107.04.17│││定日期│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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