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 陳重生 相對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8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845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頁),則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106年12月25日即已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07年1月2日始提起抗告,亦有抗告人書狀上之本院收文章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4頁),是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