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威翔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 律師原告與被告婕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775元(見本院卷第7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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