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9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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