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3日
書記官林儀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