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