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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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6號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萬訊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6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