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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