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陳玉枝
上列上訴人陳玉枝與被上訴人 任翊慈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陳玉枝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
範圍不明,爰以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651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
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
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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