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90號
原   告  鄭美麗 即大項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文偉 即頂聖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8,600元
     ,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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