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黃芳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