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653號
原   告  王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鴻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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