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原告並於93年1月8日在臺灣地區辦理結婚之度家訴字第22號婚姻無效事件卷宗、94年度婚字第17號離婚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二、惟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乃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事由,此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原告訴請判決兩造間婚姻關係無效,本應主張、舉證兩造結婚之方式有何違反行為地法而導致婚姻無效之事由;乃不此之途,竟以「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由,訴請法院判決兩造間婚姻關係無效,堪認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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