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軍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軍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職役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94年度軍上字第8號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應循上訴程序救濟之。本件被告雖提出「抗告狀」表示不服之意,惟既係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94年度軍上字第8號判決表示不服,即不應其誤載為「抗告」,而認救濟程序有違誤,合先敘明。
二、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6項定有明文。又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定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故本院94年度軍上字第8號判決既係對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所為之判決,被告對之即不得再上訴,且該判決於宣示時即告確定。被告對已確定之本院判決再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沈揚仁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