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國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豪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4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由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與另案合計刑期為3年3月),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6日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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