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 曾雅涓 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10年度雄司調字第642號調解事件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
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7,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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