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蕭文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宏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